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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走进高中音乐新课程 (下) ——就2017年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答本刊记者问

作者:王安国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

  此项评价尤应突出音乐学科教学的表演性和实践性特征。通过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音乐表演实践活动, 进行可感、可知、可比、可学的音乐课程评价。如班级或跨班级演唱、演奏组合音乐会, 班级或跨班级舞蹈、戏剧组合展示会, 以及合唱节、舞蹈节、戏剧节、小品节、配乐诗歌朗诵、课本剧展演等, 这些形式都是生动、直观的音乐课程评价载体。这类在表演和实践过程中进行的评价, 能充分体现音乐课程的教学特点和课程评价的民主性、开放性, 营造团结和谐、合作创造、共同进步的评价氛围。这类评价的过程同时也是学生展示自己在演唱、演奏、舞蹈与戏剧表演等方面的学习收获与进步的艺术实践过程。教师在这一过程中, 除了组织、指导的责任外, 还应注意观察学生在艺术实践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表现, 对学生在与他人合作的集体表演活动中展现出来的组织、协调能力进行评价。学生平时参与学校的艺术节、学校组织的校内外艺术展演或赛事, 以及社区音乐活动等实践性过程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都可作为依据纳入对学生的整体评价。

  此项评价中, “模块学业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主要依据“艺术表现”核心素养内涵及能力表现水平, 分别参照歌唱、演奏、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模块及与其关联的四个选修Ⅰ模块的内容标准及学业质量标准水平来确定, 在艺术表演实践活动中进行评价。

  4. 学生利用音乐材料进行创意表达及对音乐文化的理解评鉴水平评价

  主要采用“模块学业质量”评价的模式进行。

  此项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主要依据“文化理解”核心素养内涵及能力表现水平, 参照音乐编创模块和音乐鉴赏模块及表现性模块 (歌唱、演奏、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等) 中相关的内容标准及学业质量标准水平确定。具体操作时, 可根据本校教学实际, 分别采用观察、提问、研讨、聆听和记录、笔试等形式进行评价 (见前述“学业水平测试”) 。

  此外, 本项评价还可采用习作交流、新作演唱、我的音乐天地、音乐会听感、音乐热点争鸣等实践活动的形式进行。组织或引导学生自主搭建交流平台, 将师生平时收集的与音乐教学活动有关的演出照片、录音录像、创作成果、听乐随感等学习收获加以展示, 对学生围绕社会音乐生活热点及大众文化问题撰写的音乐小论文组织宣讲评选, 在鲜活、生动的实践活动过程中进行评价, 达到相互交流和相互激励的课程评价目的。

  问:如何呈现和运用这些评价的结果呢?

  答:可以在“日常学习表现”和“模块学业质量”两种评价形式的基础上, 对不同选课类型的学生, 分别做出音乐学业水平综合评价。

  音乐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是学生完成高中阶段音乐课程学习的终端评价。这项评价一般在学生结束三个学分的音乐课程学习或在学生毕业前进行。由音乐任课教师依据学生日常学习表现评价及所选的模块学业质量评价记录, 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要求, 提出评价方案, 学校教研组按所属地区教育部门制定的测评方案进行学生成绩评定, 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计入学生高中学业成绩。此项评价的结果应及时让学生知晓, 对未达到合格标准者, 暂不计入成绩, 以便于学生重修或另修其他模块。

  对在音乐学业水平综合评价中获得优秀或良好成绩, 同时有志于报考高校音乐专业的学生, 可由学校音乐教师集体做出“音乐特长生”“音乐优秀生”等推荐性评价, 并对学生的音乐特长 (歌唱、演奏、音乐创作、舞蹈表演、戏剧表演、音乐评论等) 进行具体介绍。

  问:“新课标”中有涉及音乐专业高考的内容吗?具体有哪些规定或建议?

  答:依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 “新课标”首次将音乐课不同模块的学业水平测试与高考命题做了关联设计。需要说明的是, “新课标”提出的音乐高考命题建议, 主要针对各省市举行的普通高校音乐专业联考, 不涉及各音乐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旨在通过合理设计高考命题内容和形式, 形成正确导向, 为普通高校音乐专业输送具有较高音乐专业素养的优秀学生。

  关于命题范围与基本要求, “新课标”规定:原则上要求学生达到高中阶段音乐学业水平综合评价合格标准后, 方可参加本专业的升学考试。命题范围和要求主要依据本课程标准各模块学业质量标准水平二和水平三的标准。重点测试考生对音乐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 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 对音乐作品内涵的理解和艺术表现能力, 以及声乐演唱和器乐演奏所具备的生理条件和学习基础。通过该命题考试, 旨在选拔具有音乐学习潜质、毕业后能从事相关音乐工作的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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