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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走进高中音乐新课程 (下) ——就2017年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答本刊记者问

作者:王安国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

  答:对于开设众多选修模块的可行性问题, “新课标”在“地方和学校实施本课程的建议”中明确写明:“根据我国教育实情, 不要求大多数学校短期内开齐本课标列出的所有必修和选修模块, 重要的是立足本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在“学分与选课”中写明:“各地、各校应从师资和设施设备的实际出发, 以至少开设一个必修模块和相应的选修模块起步, 有计划地分步开设更多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 逐步完善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结构。”具体建议:“如若只有一位音乐教师, 即可先开设相应的必修模块, 同时指导纳入课程管理的课外艺术实践活动 (即选修Ⅰ的相关模块) 。”“在此基础上, 学校可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地音乐教学资源, 积极组织校际间师资交流, 鼓励教师跨校兼课。在专职音乐教师不足的地区, 还可聘请符合教师资格的音乐工作者或民间艺术家到校兼课。”“在一般情况下, 学校若有两位 (或多位) 音乐教师, 不同模块的开设就更能适应学生多样化的选课要求。”上述内容表明, 立足本校现有的教学资源, 从师资和设施设备的实际出发, 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是模块开设的基本策略, 也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普通高中能够做到的。

  问:这样的课程结构和选课模式, 会给音乐课的教学组织形式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答:强调课程选择性, 实施分层、分级教学, 是高中各学科“课改”的一项重要内容。音乐课程设置和学生选课模式的多样性, 必然涉及多种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对此, “新课标”做出了相应安排。

  1. 根据学校音乐教学模块开设和学生选课的情况, 六个必修模块可按班级开课, 或跨班级、跨年级组成教学班, 学生以“走班”形式组织教学。

  2.六个选修Ⅰ模块中的四个表演实践性模块 (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 , 根据学校条件及学生选课的情况, 可分为班级表演组合、跨班 (年) 级表演组合及学校艺术社团三个层次组织教学。

  3.选修Ⅰ中的两个基础理论模块 (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 及选修Ⅱ课程, 根据学生选课的情况灵活组织教学。

  上述安排所涉及的教学组织形式, 与过去全体高中生按班级统一学习同一课程的单一教学组织形式相比较, 也是一种新的探索和突破。

  问:“新课标”对学生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新课标”对学生在不同模块学习中达到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提出了明确的分段、分级要求。

  1. 六个必修模块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分为三个等级

  水平一为学生完成一个模块十八个学时达到的基本要求。

  水平二和水平三为学生完成三十六个学时达到的等级要求。

  学生完成十八个学时的学习, 通过水平一的测试, 可以获得一个学分;完成三十六个学时的学习, 通过水平二或水平三的测试, 可以获得两个学分。

  2.六个选修Ⅰ模块的学业质量标准水平同样分为三个等级

  水平一为学生完成一个模块十八个学时达到的基本要求。

  水平二和水平三为学生完成一个模块十八个学时或循环选修该模块达到的等级要求。

  问:如何进行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认定呢?

  答:音乐学业水平测试既是对高中生音乐学科核心素养表现水平的认定, 也是对学生在校期间音乐学习情况的全面检测, 是课程评价中“模块学业质量”评价的基础。音乐学业水平测试依照音乐学科核心素养三个方面的内涵和能力表现水平, 以及不同模块内容标准和学业质量标准水平的等级要求进行, 主要目的是检测学生音乐学科核心素养培育及在校期间音乐学业水平达成情况。开展学业水平测试, 有利于促进学生音乐核心素养的提升;有利于全面了解学生各模块课程的学习进度和教学成效;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有志于参加音乐专业高考学生的培养和推荐;有利于学校办学理念的更新, 推进校本特色课程的建设和完善。

  为此, “新课标”对音乐学业水平测试做了以下五点规定。

  1.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

  音乐课程各模块内容标准和学业质量水平所体现的相关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培育要求, 是学业水平测试内容和等级测定的依据。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按不同模块的选修方式分为三级水平, 其中水平一是学生完成十八个学时学习后达到的基本要求, 水平二和水平三是至少完成十八个学时后达到的提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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