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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有关《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 版)》的讨论

作者:张莹莹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01-18   点击:

  摘 要:“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在中国已经被倡导多年,《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再次强调“以审美为核心”,并增加了对其的陈述。那么,这些陈述是否全面和恰当呢?笔者对此提出疑义。本篇论文探讨了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中对“以审美为核心”诠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参考解决方式,期望切实能做到有的放矢,引起更多音乐教育工作者的思考。


  关键词:《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以审美为核心 音乐教育


  2001年,中国颁布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明确提出“以审美为核心”,预示着中国音乐教育改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1年,教育部又制定《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对“以审美为核心”的理念做了进一步的深化。那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以下简称“新课标”)确实做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


  一、“新课标”对“以审美为核心”的诠释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课标”再次强调音乐教学应该“以审美为核心”,并在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以及课程设计思路方面做出了综合性的诠释,但是否代表着就是“以审美为核心”了呢?笔者以为,并非如此。我以为其对“以审美为核心”的陈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 对“以审美为核心”应涉及的音乐审美问题缺乏明确的定义


  在课程基本理念中提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为中小学音乐基础教育定下了基调。但这种陈述过于宏观,“以审美为核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在“新课标”中并没有做出范围上的界定。对于具有指导性的文件而言,这是一种缺失。


  虽然国家政策与社会舆论对音乐审美教育都十分重视,但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有关“审美”的范畴始终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翻开众多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对“音乐审美教育”如下的定义:


  “从美育的角度洞察、研究音乐教育行为的理论,就是音乐审美教育。”①


  “音乐审美教育是以音乐为媒介,以审美为核心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②


  “音乐美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音乐艺术内容,按照音乐美的规律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音乐审美教育,以促进人的素质全面自由、和谐发展的教育活动。”③


  在这些定义之中,我们依然没有看到“审美教育”的范畴是什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在音乐教育中“以审美为核心”呢?也包括“新课标”在内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2.“以审美为核心”的陈述在课程内容中没有进行展开,未体现课程目标的分阶段性


  通读“新课标”可以发现“以审美为核心”的陈述主要出现在前言和课程目标中,在课程内容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陈述,在实施建议中也未进行深入的展开。在“新课标”对课程内容的具体陈述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新课标”中的“课程内容”部分包括感受与欣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四个方面,以1―2年级的课程内容中感受与欣赏为例:


  1)音乐表现要素


  “感受自然界和生活中的各种声音,能够用自己的声音或打击乐器模仿喜欢的音响。


  能够听辨歌唱中的童声、女声和男声音色。


  感受乐器的声音。能够听辨常见打击乐器的音色,并能用打击乐器奏出强弱、长短不同的声音。


  能够感受并描述音乐中力度、速度的变化,并对二拍子、三拍子的音乐做出相应的体态反应。”④


  2)音乐情绪与情感


  “体验不同情绪的音乐,能够自然流露出相应表情或做出体态反应。


  体验并说出音乐情绪的相同与不同。”⑤


  3)音乐体裁与形式


  “聆听儿童歌曲,聆听音乐形象鲜明、结构较为简短的进行曲、舞曲及其他体裁的音乐段落。


  能够通过模唱、打击乐器对所听音乐做出反应。


  能够随着进行曲、舞曲音乐走步、跳舞。”⑥


  4)音乐风格与流派


  “聆听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儿歌、童谣及小型器乐曲或乐曲片段,初步感受其不同的风格。”⑦


  以上的陈述作为中小学音乐课程对于感受与欣赏教学内容的界定,与“以审美为核心”有必然的联系吗?笔者没有看出,目前的课程内容完全可以脱离“以审美为核心”而独立存在。那么,“以审美为核心”的课程理念在教学内容陈述中到底该如何体现呢?难道它仅需要表现为一种宗旨,不需要对“音乐审美”的教学内容作出分阶段的教学安排?不需要在“新课标”中为一线教师做出指导?显然不是。


  二、我对“新课标”中应如何诠释“以审美为核心”的见解


  在“新课标”中,如何对“以审美为核心”进行诠释更具有音乐审美教学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呢?笔者做出以下思考和尝试以供参考。


  1.“以审美为核心”诠释时应体现的原则


  1)明确的导向


  对于中小学音乐教育而言,“以审美为核心”需要具有明确的导向。这种导向取决于教育本身,无论是“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还是以“其他”任何为核心的教育,最终的落脚点依然是教育。既然是教育,就必须具有明确的导向。这种导向不能表现为宏观性的语言描述,而应该体现为明确的审美范畴和审美标准。只有提出明确的范畴和标准,才有可能转化成具体的音乐作品和教学方式。


  2)既关注审美客体, 也关注审美主体


  审美是包含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交互性的活动,是人类具有的独特的能力。人是审美的主体、音乐是审美的客体。而要获得音乐的审美体验,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都在发生作用。因此,“以审美为核心”的诠释不能仅关注音乐(如不同年级的音乐教学内容),也要关注审美主体。


  3)体现出不同阶段的审美标准


  “新课标”对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都作出了要求和陈述。那么,是不是也需要对不同学段提出不同的审美标准?审美是一个综合性的活动,审美体验的获得需要不断进行积累。一个人瞬间获得的审美体验,是他多方面积累的结果。既然如此,“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也应该对“审美教育”提出明确的分阶段的标准,使“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能够科学有序地展开,并对审美体验的获得与积累有所指导。


  审美标准的设置应遵循教学规律循序渐进,既要符合一般审美规律,又要探讨影响审美标准的客观因素。将音乐艺术自身的美学特点与影响音乐审美变化的外在因素进行结合,综合制定出分阶段的审美标准。


  2.“以审美为核心”诠释的范畴与角度


  1)应提出明确的审美范畴


  审美范畴是指审美对象具有的各种审美属性,如美、丑、崇高、优美、喜剧性与悲剧性等。对于音乐艺术而言,它包含的审美范畴十分多样化,中西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音乐作品体现出不同的审美范畴。这些作品表现的审美范畴,既具有各自的特点,也具有音乐艺术的共性。在“新课标”中应对作品的审美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哪些是适合于中小学生的,哪些是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哪些是适合于低年级学生的,哪些是适合高年级学生的。只有提出明确的审美范畴,“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才能切实做到有的放矢,也才能真正实现音乐教育的“审美”性。


  2)应遵循音乐艺术的审美规律


  对于学校教育,认识事物的基本规律是十分重要的教学任务之一。任何事物的运行和发展都具有一般规律,掌握一般规律是认识事物的基础。音乐艺术作为一门特殊的艺术形式,具有自己独特的表现规律,这种规律是由音乐艺术自身的特点决定的。20 世纪符号学理论曾认为语义符号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能够将人类的文明和思想记录下来,但是语义符号不能够表现人类最细微的情感变化,艺术符号却可以做到,而音乐就是这种艺术符号的典型代表。作为一种艺术符号,音乐在记载和表达的时候遵循的是音响变化发展及音响作为表现手段时具有的自身规律,这种规律正体现了它表达人类情感时的审美模式。认识、掌握音乐艺术进行表现的一般规律,是对音乐进行审美的必然途径。也只有了解音乐艺术进行表现的一般规律,才有可能实现对音乐的审美。因此,“以审美为核心”的诠释一定要从音乐艺术审美规律的角度入手,让学生了解规律、掌握规律,最终实现对音乐的审美。


  3.“以审美为核心”诠释时可采用的陈述方式


  对“以审美为核心”进行诠释时可采用如下的陈述方式:在明确审美范畴指导下,结合音乐的联觉规律和音乐实践,做出具体的分阶段的审美教学陈述。


  音乐的联觉规律是由音乐的特殊性决定的,作为一门非语义、非视觉性的艺术,音乐是通过与人的联觉关系来进行表现的。联觉是一种心理现象,指对一个感官的刺激引起其他感官的感觉。音乐具有的长短、高低、强弱等要素,通过节奏、和声、复调等形式的结合能够与人的情态具有的特点产生一致性而产生联觉关系,音乐正是利用了这种联觉关系来进行表现,使人产生审美感受。结合音乐要素形成的联觉规律,进行审美教学的陈述,是最直接、最接近音乐本体的方式,也最便于教师理解并直接应用于教学。


  根据以上思考,笔者尝试仍以“新课标”中“1―2 年级感受与欣赏的课程内容”为例,改写如下:


  1)音乐表现要素


  感受自然界、生活和音乐中的各种声音,体会乐音与自然界、生活中声音的不同,了解音乐表现美的基本要素:音色、强弱、高低、长短。


  能够听辨歌唱中童声、女声和男声的音色,积累不同音色的审美体验。


  能够听辨常见打击乐器的音色,并尝试探讨不同打击乐器合奏产生的表现特点和音响效果。


  感受音乐强弱、高低、长短产生的联觉反应,了解基本的联觉规律,如音越强,感觉距离越近;音越弱,感觉距离越远。音越高,感觉物体越轻;音越低,感觉物体越重。音越长,感觉时间越长;音越短,感觉时间越短等。


  体会二拍子和三拍子不同的韵律感,并能够做出相应的体态反应。


  2)音乐情绪与情感


  体验不同情绪的音乐,了解音乐表现不同情绪时的审美规律,并能够自然流露出相应表情或作出体态反应。


  体验柔美、欢快、壮美类型音乐的音乐美感,并能说它们之间音乐表现上的相同与不同。


  了解音乐表现情绪时的基本联觉特点,并做出相应创编练习。


  3)音乐体裁与形式


  聆听儿童歌曲,聆听音乐形象鲜明、结构较为简短的进行曲、舞曲及其他体裁的音乐段落,了解不同体裁音乐具有的音乐特点。


  能够通过模唱、打击乐器对所听音乐做出反应。


  能够随着进行曲、舞曲音乐走步、跳舞,并通过肢体动作表现音乐的韵律美。


  4)音乐风格与流派


  聆听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儿歌,聆听童谣及小型器乐曲或乐曲片段,感受不同的音乐风格,初步了解影响不同音乐风格的要素,积累音乐审美经验。


  以上陈述是笔者的一点尝试,需要更多的思考来对音乐教学内容的各个方面进行审美角度的完善。


  三、结 语


  美育在中国的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已经被倡导一个多世纪,“以审美为核心”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作为明确的指向性的宗旨也已被奉行了多年,但中国的音乐教育并没有在“以审美为核心”方面做出突破性的进展。有关音乐审美教育的研究始终处于弱态,对音乐审美教育讨论的论文不但数量不多,且少有精品,更缺少能够对音乐审美教育产生实践上触动的理论与方法。那么,我们不得不深思,“以审美为核心”难道只能表现为形而上的理念么?黑格尔说:“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既然有感性,那么一定会有“迹”可寻,也一定可以转化成方法和经验,或者是我们还没有找到通往它的途径。因此,笔者认为从《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入手,为中小学“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学设定明确的标准、范畴,并给予参考方法和教学指导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才疏学浅,仅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相关同志们的关注与深刻思考,通过表象深入本质,对“以审美为核心”做出更为明晰的界定,以促进中小学音乐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注 释:


  ①姚思源《音乐教育学与音乐审美教育》,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音乐年鉴》,l990 年版。


  ②廖家骅《音乐审美教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 年版,第66 页。


  ③徐希茅等《音乐美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第1 页。


  ④《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 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 页。


  ⑤《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 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5 页。


  ⑥《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 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6 页。


  ⑦同⑥。


  张莹莹 人民教育出版社体育与艺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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