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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音乐教师培养的专业认知及相关问题

作者: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周振亚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11-01   点击:

  笔者从事了三十余年音乐教师培养工作,亲身参与课程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等各项改革实践,深感工作中的困难和改革的不易。基于前述对于我国当下音乐教师培养的专业认知及相关问题,有感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印发,笔者认为,音乐教师的培养已然成为时代课题,需要所有从业者勤于思考,深入研讨,加强实践,促使该项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在此提出几种模式,供讨论。

  第一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招生制度基础上,所有高等学校的专业统一标准,本科生在修完专业课程并顺利毕业后,欲从事教师职业,可以进行相应的职前教育,获得相应资质即可。比如,“音乐与舞蹈学”下的所有专业办学统一遵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专业目录、学制、学位、核心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等规定执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顺利毕业者,可以选择就业;若想任职中小学教师,也可以进入教育科学学院继续学习,专修教师教育类课程的理论和实践,学制可以设定为1—2年。期间,不但要学习教育法规、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以及计算机应用、语言、书写等教师必备技能,还必须进入中小学课堂进行教育教学实践;在获得有关教师的各类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入职考核。这样培养出来的中小学音乐教师,既具备了本专业扎实的知识与技能,又能够获得比较充足的教师教育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对于高等学校而言,还可以解决本文提出的专业称谓问题及高校的机构设置难题。据笔者了解,一些高校设置教育科学学院的初衷,就意在专业办学中的后师资培养,按理说是可行的,可是却没能真正有效地实行下去,其中必有深层次原因,这也正是无奈之所在。

  第二种模式,提振师范教育,给师范院校特殊办学政策。恢复和充分保证师范院校的传统特色和办学主轴,在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特别是涉及教师培养的专业门类上,要求保有教师教育的主业地位。这种模式于我国可行度较高,毕竟顶层设计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协调和贯通是重要一环。以音乐学专业为例,对于师范院校的教师培养各专业而言,就应该以教师教育司为主,统筹协调其他部门,从专业设置开始,给相应高校以有别于独立设置的音乐(艺术)学院不同的专业特区,从而获得音乐教师培养的独特地位。现在正在进行的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就恰好能够佐证此项工作的可融通、可协调空间。通过认证,使师范院校的音乐学专业不同于独立设置的音乐(艺术)学院的音乐学专业。而这些不同也一定得到了高等教育司、体育艺术与卫生教育司的共同确认,一旦获得了一定层级(8)的“师范类”专业认证,就意味着某个专业获得了与众不同的专业地位,从而在招生、培养、就业等高等教育各环节优于其他类型高校的同类专业,相应地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更替至更优化。

  这一模式的特别之处在于专业能力要求的前移,即在本科招生环节,从人才选拔制度、招生政策,乃至专业招考内容的设定,都需要进行很好的设计;以人才培养“卓越化”标准吸引优质生源投身教师教育的相关专业的学习中。该专业本科生入学时就必须具备成为合格音乐教师的基本专业技能和基础知识,入学后,在音乐学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学习的同时,加入教师教育类课程的教学,使得毕业生能够达到人才培养规格的高要求和高水平。这就要求在一级专业目录“音乐与舞蹈学”下再增设专事音乐教师培养的专业名称,可以依照约定俗成的“音乐教育专业”称谓或者别的名称,这些都可以通过研讨决定,不能再莫衷一是了。

  第三种模式,即现行模式。众所周知的原因,现行方案执行中理想与现实的反差,给执教者们带来了身心不安。师范院校音乐学的办学初衷,是专事中小学音乐教师培养,从而避免与独立设置音乐(艺术)学院的同质化问题。可是,当我们在强化教师教育技能时,却又发现本专业学生最基本的音乐学本体技能之薄弱,这必然让人不安、令人尴尬。笔者曾调研所在地各中小学校每年承担毕业生见习、实习工作情况,发现各校指导教师近些年对实习生最多的意见有三点:其一,教学法革新问题;其二,许多主修器乐的学生声乐水平太低;其三,即兴弹唱能力较弱。如果依旧实行这种培养模式,这几个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解决。笔者曾全程观摩了2018年全国音乐教育专业大学生展演活动的自弹自唱项目,不少来自全国的音乐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代表在面对初中音乐教科书上的歌曲时,缺少最基本的识谱唱词能力,更别说钢琴的即兴配弹乃至弹唱技术……不客气地说,这部分毕业生,无论具有多么好的语言、书写、计算机应用能力,都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音乐教师。这也正是给执教者带来不堪的心理负担的缘由所在。

  综上所述,第三种模式与音乐教师培养的专业认知等问题是相互关联的,也是上述种种问题里最为集中的症结所在,亟待改革;第二种模式,说是改革,却更像回归传统,结合正在进行的师范类专业认证,并充分考虑专业称谓,是可行之策。笔者愚见,认为最为理想的是第一种模式,可以一并解决专业称谓与办学主体等系列矛盾,并可利于专业兴趣者习得其所、学以致用。

  注释

  1详见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209/t20120907_141772.html。

  2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1034/s3882/201209/t20120918_143152.html。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34号),第一项“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之第4点表明:“对以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师范性质的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有关高校应据实整理,并予以注明。”详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1034/s3882/201210/t20121012_143398.html。

  4谢晨露、郭兰兰、桑国元《新时代美育理念下的音乐师范生核心素养框架构建》,《中国音乐教育》2022年第1期。

  5贾志宏、刘沛《高质量音乐教师培养应直指学生综合能力发展与个体实绩评价》,《中国音乐教育》2022年第2期。

  6徐元勇《“音乐教育”与“音乐师范教育”专业界域之学理阐释(上)》,《中国音乐教育》2021年第6期;《“音乐教育”与“音乐师范教育”专业界域之学理阐释(上)》,《中国音乐教育》2021年第7期。

  7此外,还有《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

  8目前师范生认证被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一、二、三级,各高校各专业只能申报其中一级进行评估,每一级的规格不同,难度由一至三级递增,评估合格,该学校的该专业即获得相应的授权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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