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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音乐教师培养的专业认知及相关问题

作者: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周振亚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11-01   点击:

  上述国家定位下的高等教育,特别是教师教育的若干问题,伴随正在进行的高等教育内涵化呼吁和相应的计划(如“卓越教师培养”)、评估(如“师范专业认证评估”)、改革(如前述国务院会议),因应国家的政策方向。虽然本文要谈的是专业认知问题,却也一定涉及定位问题、人才培养规格问题等;也会涉及诸如专业称谓的双重存在问题(艺术院校与师范院校),以及专业评价的双重属性(师范类与艺术类)、专业办学的标准化与特色化发展等系列问题。

  二、法定、俗称与预期的专业认知矛盾

  2012年版《专业目录》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2)无论是1998年版还是2012年版《专业目录》,都是教育部依据高等教育法研究制定的,因而是具有法理依据和法律效力的。笔者详细对照两个版本中有关音乐人才培养的专业目录后发现,在1998年版中,“艺术学”(0504)是作为“文学”(代码05)学科门类下的专业门类;而2012年版新增的“音乐与舞蹈学”专业门类(代码1302),是在“艺术学”升格为学科门类后空出的专业门类。2012年版把1998年版作为一级专业类的“艺术学”(代码13)升格为一级学科门类,因而其下设专业,如“音乐与舞蹈学”(代码1302)等均获得相应提升,成为一级专业门类,专业数量没有增减,专业名称没有改变,仍然包括音乐表演(代码130201)、音乐学(代码13020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代码130203)。可以看到,无论是2012年版还是1998年版的《专业目录》中,都没有有关音乐教师培养的直观专业信息。我们不禁疑问,难道几十年来高等师范院校的专业办学是游走在法规边缘的约定俗成行为?!值得细究。直至2021年,随着《教育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1]1号)的发布,我们发现,在艺术学门类“音乐与舞蹈学”专业中,增设了“音乐教育”特设专业(代码130212T),由中国音乐学院申报获批。对于与以往正式发布的专业目录不符的新专业申报,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早已给出政策空间,办学高校是可以申请的,只是相对较难,这就是专业代码后标注T字的所谓特设专业。如同已经申报成功的“舞蹈教育”(代码130207T)、“流行音乐”(代码130209T)、“音乐治疗”(代码130210T)等专业,往往来源于特定且有特殊办学背景和办学能力的高校,这与因为种种原因不断停办“音乐表演”(代码130201)专业的高校一样,已经成为当下中国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常态。

  对于设置了音乐学专业的师范院校而言,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口径解读,有三个部门承担着直接管理职能,分别是高等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教师工作司和相对应的各省教育厅(教委)的处室。依职能与相应行政行为可见,由高等教育司牵头制定的1998年版和2012年版《专业目录》的相应专业称谓都是音乐学,是一以贯之的;而由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下发的文件和主办的活动中,又可见中小学音乐教师培养的专业称谓动态化,这从21世纪以来由其主办的两项活动可作见证。

  第一项系列活动是本科课程指导活动,持续十多年。期间下发的文件包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2004]12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厅[2006]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7]10号),以及2011年为了检验该项活动的成效,特别是全国45所试点高校音乐学(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情况,又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调研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1]39号)。四份文件都由“教体艺厅”发布,行政行为指向明确为音乐学专业,只不过带上了括弧加注“教师教育”或“师范教育类”,显示出了约定俗成的、也无关大局的不同。这四份文件及其后续行为,体现了教育部职能部门在21世纪发轫之时即表现出的对音乐学专业办学的关怀,充分说明了其对高等师范院校相关专业建设与改革的期待,更是对中小学音乐教师人才培养改革的热情和期盼。全国400多所高校积极投入,特别是试点高校,纷纷重新修订以“音乐学(教师教育)”为名的人才培养方案。截至目前,参与试点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仍然遵循其部分课程合并的课程设置方案,以显示与独立设置音乐学院相关专业的不同。

  第二项活动是“全国普通高校XXX专业大学生基本功比赛”。从1999年开始,截至2022年,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主办的这一赛事已经走过22个年头,不间断地举办了12届。期间,关于赛事命名(撇开企业冠名)就存在三个层面的变化。其一,从“全国高校”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之变化,把成人类高校排除在外;其二,从“学生基本功比赛”、“大学生基本功比赛”、“本科专业学生基本功比赛”到“本科学生基本功展示”四个递进式变化,由全口径参与到专科生退出了比赛,由“展示”代替“比赛”;其三,是本文研究之侧重,有关专业称谓的变化,如“音乐教育专业”“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音乐学(师范类)专业本科”的变化,经历过的三个称谓除去2010年(第六届)以“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为名、2012年(第七届)以“音乐学(师范类)专业”为名外,其余年份仍然以“音乐教育专业”命名。

  对照上述两项活动,如若深究专业称谓,依1998年版和2012年版《专业目录》中的内容,“音乐教育专业”是非法专业,名正言顺的“音乐学专业”没有出现,而是以括弧加注的形式—“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师范教育类)”出现在文件中,确实引起了专业称谓上的混乱,虽然可以找到一定的依据(3),但是严谨性受到了质疑,也因而加深了办学高校和师生的困惑。

  依笔者粗浅的解读,上述专业称谓的不断改变,让人感受到主办单位仅以音乐学命名比赛不能尽释其意的无奈,因而反复调整。若以使用频率考量,“音乐教育专业”命名似乎是主办者坚持自我认知的结果,于办学者而言,既是俗称又是符合心理预期的专业称谓,已被坦然接受,且有了一定的贯彻性。麻烦之处在于,其中却又出现第六届以“音乐学(教师教育)”、第七届以“音乐学(师范类)”看似不得不为的命名,虽然其意图是靠近高等教育司的法定专业设置称谓,但是严格讲,都不合规定。据2012年版《专业目录》第13条,从艺术学门类—音乐与舞蹈学—音乐学的设置而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的此项活动是有待商榷的。事实上,即便所有省份的参赛高校都心照不宣地参加了该项活动,但是却难免嘀咕,在教育实施中究竟应该如何说和做呢,总不能一直采用法定和俗称两套标准吧,着实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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