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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现状述评

作者:康瑞军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01-31   点击:

历代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现状述评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Ancient Music Institution and Its Officer System

 

 

  要:学界对古代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的自觉研究,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乐制篇》为肇端,并逐渐开始受到广泛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该领域陆续形成了以断代研究为分界的课题链。其主要成绩在于初步清理了历代音乐机构的组织形式、机构建制及依附王朝更替而形成的变迁脉络。这对把握历代宫廷音乐活动的制度背景与文化生成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视朝代内部的阶段沿革、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的功能挖掘及横向定位,应是该领域走向学术成熟的必要环节。

 

关键词:音乐机构;乐官;太常;教坊;大司乐

 

  

前  言

从现代意义上的学科研究来看,20世纪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自发到自觉,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的过程。其最主要的成就,集中体现于学科研究的深化、学科领域的拓宽以及学科方法论的自觉架构。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已基本形成了以关注“律、谱、器、调”的传统视域为基础,逐步延伸至包括乐律学、古谱学、乐器学、曲调考证学、音乐文献学、音乐考古学、音乐图像学、古代音乐美学等众多分支领域在内的成熟研究体系。在这种总体发展态势下,随着学者们研究视野的开阔与音乐史学观念的更新,原来一些不大为人所注意的史学课题,也逐渐纳入到学者们的理论兴趣当中来,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那么,有关于此的研究文论在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等方面,是如何体现这一课题的学术发展脉络和成果的?其学术价值何在?关于这一课题还有哪些方面可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做进一步的讨论?进行这样的回顾与反思,对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这一专题研究的深度开展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一、         研究进展回顾   

 

1、第一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1922年,叶伯和《中国音乐史》出版。作者在讨论秦汉以后的音乐发展时,专设一节介绍乐府的设立。他说:“周朝采民间的风谣来作歌曲,是很好的,但自秦以来,早就废止了,到汉武帝时,才设立乐府,作了好些歌曲出来。”(叶伯和1993:37)随即,作者援引马端临《文献通考・乐一》中的史料,简要说明了汉武帝设立乐府的初衷、职能及乐官设置的问题。从以后各章节的体例、内容来看,书中关于其他朝代的音乐机构和乐官设立情况尚付之阙如。显然,作者对音乐机构和乐官设置的认识,还处于初起阶段。

1960、1961年,日本学者岸边成雄的专著《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乐制篇》上、下册先后在日本出版。其中,作者以日文上千页的篇幅,详尽阐述了唐代的音乐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机构设置、乐官制度、乐人职能及表演体制等问题,均以丰富的史料、精细深入的论证和放眼全局的视野进行了阐述。其中涉及到音乐机构与乐官设置的部分,主要有太常寺、教坊、梨园、妓馆等四个方面。就这几方面的内容而言,该书具有引人注目的价值者有三点:第一,作者在讨论音乐机构的设置情形时,往往以专门篇幅来叙述该机构在唐代前后的变迁过程,从而,使所论对象处于完整而可信的历史维度之内;第二,对于唐末以来民间妓馆亦作为“乐舞之教习机构”之一(岸边成雄1973:5),首次引起学界注意;第三,通过对音乐机构,尤其是民间妓馆的详尽考证,作者提出“妓馆为长安、洛阳等各地都市发达后之一种设施,公开供给一般官吏市民共同享乐,成为都市生活中最豪华的一面,……唐末音乐文化,与一般文化相同,迈向平民化途径。”(岸边成雄1973:363)与一般所认为的古代市民音乐文化之肇端在于宋代城市中的勾栏、瓦舍等观点有所区别,将市民音乐文化兴起追溯至唐末之从贵族化到平民化的过渡阶段,即便在40余年后的今天看来,也具有毫不过时的学术指导意义。

 

2、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

 

杨荫浏先生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较早的版本中(分别于1964、1966年由音乐出版社出版上、中两册),从我国古代最早设立音乐专门机构和音乐职官的西周王朝以下直至宋金的每一时段,均以专门章节讨论各代音乐机构及乐官设置,体现出了学科分支领域的某种学术自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对音乐机构与乐官设置的讨论,并未停留在于对一定时期内,静态机构设置的知识性介绍,而是最终引向了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对音乐表演体制或音乐体裁的影响。也就是说,其最终落足点在于音乐机构与乐官的功能。例如,作者谈到宋代各类音乐机构如教坊、云韶部、钧容直时,一般先考证机构沿革历程,随后是具体的机构设置,最后,往往会把关注点放在该在机构管理下的音乐活动中主要使用的乐器和主要演奏的乐曲等方面。可以说,作者是以对机构与乐官的考证为手段,最后着眼于其中的音乐活动的历史状况,体现了音乐史学研究中的音乐学特点,对今人的相关研究,大有启发。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杨荫浏先生在论述唐代音乐机构时,特意把大乐署和鼓吹署与教坊和梨园这四个部门划分为分别属于政府和宫廷管理的两个系统。[②]之前在岸边成雄的上述专著中,也只是笼而统之地把各种机构称为“直属唐室宫廷,专供皇帝及皇族之享用。”(岸边成雄1973:363)之后,音乐机构在管理归属上的这种差异,在晚出的相关文论中,也并没有引起学者的普遍重视[③]。而这一点,对于了解机构建制之独立性,考察不同机构管辖下的音乐活动的政治、文化背景,有着相当重要的参照价值。

万依、黄海涛著的《清代宫廷音乐》,在其引言中,开宗明义地提到“清代宫廷音乐,……若就其使用场合来说,又可分为外朝音乐和内廷音乐两种。……‘外朝’,指群臣朝会、办事的场所;‘内廷’,指皇帝、后妃等生活起居的地方。”(万依、黄海涛1985:7)其概念表述与杨说有所不同,但其依据一定标准将各音乐机构的管理体系加以区别的用意,则是不谋而合。这也是该著作在体例构架上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笔者以为,结合上述两种分类,似应将宫廷音乐划分为广义、狭义两种。狭义的宫廷音乐即杨荫浏所说的宫廷音乐机构管辖下的音乐活动,也即万依、黄海涛所认为的内廷音乐活动;而广义的宫廷音乐,则是与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等相并立的音乐活动,涵盖了杨荫浏所说的政府、宫廷两个管理系统及万依、黄海涛所说的外朝、内廷两个场合系统。

音乐史著作而论,张世彬《中国音乐史论述稿》也是讨论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着力较多的文论。该书辟有专门章节讨论了“近古期各种音乐制度”,在简要追溯了唐以前的太常寺乐官制度后,作者详尽阐发了唐代太常寺、唐宋教坊以及唐代梨园的沿革与构成。但其论证大多以史料排比为主,独创性见解不多;而在体例上,或许因作者曾就学于岸边成雄[④],故受后者影响颇深。

在此后的通史或断代史著作中,凡论及音乐机构及乐官的,总体上都是以岸边成雄和杨荫浏所奠定的框架为基础的。

 

  3、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在上世纪有关音乐机构及乐官制度的研究过程中,具标志意义的事件,当为1976年陕西临潼秦“乐府”钮钟的出土。自此,本已成史学界定论的乐府始建于汉武帝时的结论,遭到极大质疑。鉴于根据这一考古发现而对音乐机构所进行的相关研究成果集中反映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学术文论中,因此,对这一时期的研究情况,本文放在1980年代以来的第三阶段中进行讨论。

如孙尚勇在其博士论文中所介绍的,“1976年陕西出土秦乐府钟之后,人们开始重视王应麟《汉艺文志考证》中对班固记载的怀疑,于是将乐府始立的时间属之秦代。与之密切相关的汉初是否设有乐府的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孙尚勇2002:2~3)在对其他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之后,孙尚勇通过对《越绝书・外传记吴王占梦》以及其他几则史料的考证之后,认为最早的乐府机构应建立于春秋战国时期。(孙尚勇2002:47)这一观点,与黎国韬的《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中的论点可互为映证。[⑤]许继起则在其博士论文中认为,乐府这一概念,大致可作三解:作为音乐机关名称、作为音乐体裁名称与作为文学体裁名称。就作为音乐机关的乐府而言,又包含两层含义:狭义的乐府,指少府卿下的乐府机关;广义的乐府,则指秦汉时期中央及地方管理乐府音乐的礼乐机构。并明确认可乐府机构源于秦代。(许继起2002:3)此外,李锦旺《西汉乐府的职能演变及其名称的沿用》一文中认为乐府建制限始于秦,迄于西汉末。(李锦旺2004:115)乃是理解为一个长时段的完成过程。可见,关于乐府始设于何时的问题,仍是未竟之论。即便有出土秦“乐府”钟,因缺乏相关文献或文物的有力互证,而使得这一问题仍处在基于间接资料的推理当中。在中国古代音乐史领域的相关著述中,并没有引起类似其他学界关于乐府这一音乐机构设立时间的热烈讨论,1980年代以来许多涉及到秦汉乐府建立问题的文论中,往往直接借用某一陈说或仅以出土“乐府”钮钟作为充分论据并由此断定“乐府”始建于秦代,说服力似嫌不足。[⑥]

        除了对“乐府”机构的探讨外,这一阶段学界对于音乐机构与乐官设置的研究点,还分别集中于周代、魏晋南北朝、隋唐及宋辽金元时期。

        如陈应时《有关周朝乐官的两个问题》中,针对此前(1995年以前)出版的某些中国音乐史著作和音乐辞书中关于周朝“大司乐既是音乐行政机构,又是音乐教育与音乐表演机构”的观点以及《周礼》中乐舞艺人的具体数目,提出了质疑,认为大司乐既非音乐机构,也非音乐机构的最高领导,而仅仅是春官这一礼乐机构中的乐舞教习乐官名称。就乐舞艺人数目而论,经作者考证应当是1610人(陈应时1995:12~15);这一结论直至2004年黎国韬在其博士论文/专著《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中,才开始得到回应。[⑦]孙晓晖则对整个先秦时期的盲人乐官制度,进行了探讨。她认为中国古代经历了一个巫、史、诗、乐集于一体的瞽朦文化时代。随后,据史料陈述了尧舜禹时代、夏、商、周时代盲人乐官的音乐活动与功能。并与一般看法相同,认为周朝的大司乐是专门的音乐机构,(孙晓晖1996:24~28)与习见相同而与陈应时说完全相反。约十年之后,郭珂在其硕士论文中,基于“<周礼>是战国末年的儒学政治家在参照了西周职官制度的基础上,加入主观构拟成分的治国蓝图”的前提,不但认为“大司乐”不是礼乐机构,“春官”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而且认为《周礼》中的乐舞人数也是一个理想化设置。(郭珂2005:8~13)

        关于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音乐机构及乐官问题,学者们分别从不同时段和不同视角进行了阐述。如李方元、李渝梅(俞梅)合作的《北魏宫廷音乐考述》与《北魏宫廷音乐机构考》,其涉及到音乐机构与乐官的部分,主要是从宫廷音乐机构创建渊源、名实考证、隶属关系、宫廷乐官――太乐令的设置时间(公元500年)以及职能范围。作者认为在《魏书・乐志》中涉及到的各种(类)音乐机构名如乐府、乐部、太乐、乐署、总章和鼓吹中,只有太乐(署)是真正的音乐机构。(李方元、李渝梅1999:46)而在胡天虹、李秀敏的《略论汉魏两晋南北朝宫廷音乐官署的沿革》一文中,也讨论了包括北魏在内的两汉至北朝的音乐机构及乐官问题。但对于北魏音乐机构的相应问题,则与李方元、李渝梅文有所不同,认为以太乐一署作为音乐机构是在孝文帝时期官制改革、宫廷乐制缩减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局面。难能可贵的是,该文特别注意到了与音乐机构及乐官共同隶属于上一级管理机构的非音乐机构及其职官,通过横向设置的对比分析与纵向关系的详尽梳理,探讨了音乐机构及其职官在整个王朝官署系统中的定位(胡天虹、李秀敏2002:44),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此外,就这一时期的乐官及机构,刘怀荣的《魏晋乐府官署演变考》与《南北朝及隋代乐府官署演变考》也进行了一番探讨。

        关于隋唐时期的音乐机构和乐官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共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十余篇以及教材或专著(包括有所涉及的)九部,兹择其主要者分别讨论如下。

        修海林在《隋唐宫廷音乐机构中的音乐教育活动》一文中,提出隋代“与礼仪宴享音乐活动直接相关的音乐机构是太乐、清商(后罢)、鼓吹”三署并分别阐述其人员构成、沿革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职司情况,弥补了过去对隋代宫廷音乐机构研究的不足。[⑧](修海林1997:41~47)邱晨音在《唐长安教坊小记》中提出,教坊之设置,始于隋代。这与岸边成雄之前认为的此坊与唐初内教坊并无直接关系的观点 [⑨]相左,而与张世彬的理解如出一辙:“隋炀帝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已为教坊之始。”(张世彬1975:118)后出之文论中,除秦序与赵维平的有关著作外,[⑩]持相同或类似观点者,并不多见。笔者以为,如果主要从规模和性质上而不是成熟形态的地点和成分(岸边持反对说的主要依据)来考察隋代乐人集居之坊,则将隋时“关中之坊”判断为初唐内教坊之萌芽形式,是可行的。柏红秀、王定勇《唐代第一任教坊使考》,考证出唐代第一任教坊使是范安及,并指出唐教坊使的全称为“总监教坊内作使”、玄宗设立教坊的目的在于安置有功之私臣(包括宦官与乐人),是前人所未曾发表过的新观点。(柏红秀、王定勇2005:72~75)黎国韬在其《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中,根据隋朝一统,太常统管乐官机构并有了更为明确的文化职能,认为中国乐官制度的成熟期应在隋代,是为较中肯的定位。(黎国韬2004:58)此外,另如王海英《隋唐时代的乐舞机构》,左汉林《唐梨园弟子的产生与沿革考述》以及陈四海、马欢《梨园考》等文章,也分别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对隋唐时期音乐机构及乐官问题的进行过专门讨论的著作中,这一阶段主要有如下几种:孙晓晖《两唐书乐志研究》一书中,以专门章节对唐代音乐机构进行了论述。其中首先对太常寺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随后在这一宏观架构内,对唐代的中央行政机构及其中的音乐机构与非音乐机构的整体构成与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指出了几个以前未受学界重视的礼乐机构,如掌管分配太常乐户没籍的邢部及其职官都官郎中等。(孙晓晖2005:255~265)而吴钊、刘东升的《中国音乐史略》和黎国韬《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则共同注意到了:唐代音乐机构中,除了在宫廷方面有教坊、梨园外,在地方府、县则从唐初就有了“县内音声,”而至盛唐以后,更有称为“衙前乐”的机构,是对以往所认为的“衙前乐”机构始见于北宋末南宋初观点的不同看法,值得引起重视。[11]尤其对于研究唐末以来市民音乐的兴起渊源,是大有裨益的。其他著作中,涉及隋唐音乐机构及乐官制度的也有不少,但创见不多,在此不一一赘列。

         这一时期,研究西夏、辽、宋、金、元的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也逐渐成为热点,有诸多学者致力于此。如李英《宋代音乐机构述论》中,较早注意到了宋代音乐机构在不同时期朝代内部的沿革,注意到了在音乐机构的管理下音乐表演活动的规模与内容,以及宋代与宫廷音乐机构相对应的地方音乐机构的设置情况,为宫廷音乐与市民音乐在形式与风格上的沟通,提供了制度化背景。(李英1992:60~64)杨倩描《两宋诸班直番号及沿革考》通过史料钩稽,认为宋代包括东西班、钧容直在内的禁军诸班直主要的有15个,具体就两宋而言,又略有不同。(杨倩描2002:145~148)对于我们了解作为禁中仪仗乐队的性质、地位、成分及其变迁,是有帮助的。赵晓涛、刘尊明《‘教坊丁大使’考释》详尽考证了北宋时期的教坊大使丁仙现的生平事迹和艺术活动。(赵晓涛、刘尊明2002:143~146)张国强《宋代教坊乐制研究》对宋代教坊的渊源、构成,与其他音乐机构的关系以及教坊乐官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考述。主要贡献在于理清了教坊内部构成及其中乐部、乐人、乐曲及表演体制等情况,为这一课题的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也有的文章,是从总的方面概括阐述西夏、辽、宋、金、元时期的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如孙星群《金音乐史稿》中提到金已设立太常与教坊等音乐机构,(孙星群1995a:53)并认为,其中教坊时的乐工共有二百五十六人。(孙星群1995b:43)《辽宫廷音乐》中,根据仅有的文献,得出辽代音乐机构规模有千人之多的结论,顺便提及了西夏的教坊机构名为番汉乐人院,也是关于西夏教坊机构的较早关注。(孙星群1997:20~23)这些成果后来被吸收并充实到作者《西夏辽金音乐史稿》一书中。此外,这一阶段以较详尽篇幅讨论到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的专著,也比较集中。如李方元《<宋史・乐志>研究》,依据相关史料,对宋代宫廷音乐机构的沿革过程,进行了简要梳理,并认为“宋代上述诸音乐机构,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且居于宫廷音乐活动核心地位的是大乐署,即主持雅乐的机构。”(李方元2004:297~298)这是前人未发之新见。王福利《辽金元三史乐志研究》通过对有限史料的考证与分析,得出“前蜀、后唐、后晋均设有教坊,辽南面教坊的设置与它们应有一脉相承关系”、“辽教坊当隶属于宣徽院”等结论,补充了前述孙星群文未论之处。黎国韬《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在讨论辽金乐官制度时,将其概括为“其乐官制度大概与宋相同”(黎国韬2004:86),是为总体上的认识。此外,张咏春《制度视角下辽、宋、金、元的大乐》,对辽宋金元时期的音乐机构,也有所涉及。     

        相对辽宋金元的研究而言,这一时期的明清宫廷音乐机构与乐官的研究,显然要薄弱许多。仅见的研究成果中,如刘桂腾《清代乾隆朝宫廷礼乐探微》一文,认为乾隆皇帝在1742年设立乐部,统揽宫廷一切音乐事务,乐部由总理大臣管理,下设神乐观与和声署,分别执掌祭祀乐和朝会乐。(刘桂腾2001:45)黎国韬《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的“古代乐官制度述略”部分有关明清时期的内容中,认为“明代乐官制度其实是太常礼官、礼部教坊、内廷钟鼓司三分的局面”,“清代乐舞机构统归乐部,而太常地位大为下降,甚至被划入礼部,势力极为式微”(黎国韬2004:91)与前述万依、黄海涛《清代宫廷音乐中》所述有所不同。

         概论历代乐官功能的研究文章,比较少见,陈元锋《乐官文化与文学》是其中之一。文中,将先秦乐官的职能划分为五种:教育职能;典礼职能;政治职能;生产职能;创作职能。(陈元锋1999:79~86)黎国韬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为八种:仪式功能;娱乐功能;正乐功能;传播功能;文化保存功能;教育功能;政治功能;军事功能,并分别进行了详尽阐述。(黎国韬2004:101)而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则根据个人的田野考察实践与今日的民俗遗存,结合史料记载进行了分析与阐发,对于认识古代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代表性文论如张振涛的《国家礼乐制度与民间仪式音乐》,即把明清以来的里社制度、国家祭祀仪式以及民间信仰中的仪式音乐结合起来考察,认为遗存至今的民间礼俗仪式音乐班社的表演程式甚至内容,都是古代礼乐制度的派生形式,并随着乡民社会的文化变迁而沉淀下来。(张振涛2002:83~92)又如项阳在《论制度与传统音乐文化的关系――兼论中国古代音乐史的研究》一文中所指出的,音乐制度可划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包括音乐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方面,是属于显性的制度范畴,而民间/地方音乐仪式活动等方面,是为隐性的制度范畴。进而,显性的制度范畴与隐性的制度范畴经由乐人这一主体因素的沟通,促成了古代宫廷音乐与民间/地方音乐活动的高度一致性。由此,作者提出了“应从制度、乐人与音乐本体相结合的视角研究中国音乐史”的论断,(项阳2004:18~29)不啻为包括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在内的音乐制度史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定位与方法论上的支持。以上这些文论的概括,反映出了近年来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中日益增强的在多学科交叉基础上的理论自觉。

 

  二、总结与思考

   

通过以上对20世纪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历程的梳理,我们发现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和力量投入到这一领域中,这方面的学术成果也明显丰富起来。形成了诸如西周音乐教育机构、秦汉乐府、魏晋南北朝宫廷音乐机构及乐官、隋唐宫廷音乐机构及乐官、辽宋金元音乐机构与乐官以及明清音乐机构与乐官等系列性的学术课题链,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学术成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近百年来古代音乐史中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情况的考述,我们也认识到目前这方面研究尚存在的一些需要持续注意的问题,具体讲,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密切关注社会、人文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

 

与律谱器调的研究不同,相对来说,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因为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音乐本体”的研究,因而与一般文史研究范畴中的职官制度研究大有关联,因此可以将其看作是一般文史研究与音乐学研究中的一个交集。就音乐学领域中的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而言,忽略相关学科的研究进展,无疑会使研究进展面临来自专识与通识两方面的困难。只有充分注意到相关文史领域研究的状况,才能更好地把握音乐机构及其乐官制度的历史变迁真相(尤其是朝代内部的沿革状况),从而,在解读某一音乐机构或音乐职官的历史文化意义的时候,才会有准确的定位与判断。

 

2、在机构设置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功能挖掘

 

        目前所见的相关文论,多数将焦点集中在对断代音乐机构及其乐官设置的体制构成与沿革上,而就机构与乐官设置对某一时期音乐活动的开展与音乐风格的嬗变等方面,则明显关注不够。这里固然有学者的学术身份、学术兴趣、学术背景的不同而造成的出发点与落足点的差异,另一方面,单就音乐学学者的研究文论来说,对于机构与乐官功能的研究,也还没有形成研究指向上的共识。这不只是文献与文物资料的不足(如辽、西夏、金的机构与乐官研究进程,很大程度即受制于此),更主要的原因,似乎还在于研究观念上的局限。目前看来,除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乐制篇》与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等具典范性的文论外,张国强《宋代教坊乐制研究》中在论及各音乐机构时,也较好地阐发了其中音乐活动的开展情况与在音乐机构管辖下的音乐表演体制与内容的问题,这些都是在本领域的后续研究中值得注意的参照。

 

3、观照与音乐机构相关的其他职官设置

 

西周以来,音乐机构及乐官不论是统属于封建王朝何种规模的职官体系中,都是庞大繁杂的职官制度中的环节之一。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对断代音乐机构与乐官进行定位时,尚不能脱离对于该时期整个职官体系的观照。否则,即有可能难以确当评价这些机构及乐官在当朝宫廷礼乐活动中的作用。例如,宣徽院在唐代本为内廷官署,其职掌为领郊庙、朝会、供帐和进贡等事项中的琐细之事,最初与音乐活动关涉不大,中唐以后,宣徽院才开始执掌教坊,于是,当教坊之音乐活动逐渐对内廷宴饮发生影响,其地位也逐渐得到提升。由此看来,如果不考虑到相关机构及职官沿革的情况,音乐机构之变迁也势必不能阐述清晰。又如孙晓晖在《两唐书乐志研究》在讨论唐代太常礼乐制度时,正是将太常礼乐机构放在三省、六部、九寺组成的中央行政机构中考察后,才发现这些“行政系统皆从不同的角度共同行使礼乐职能,”(孙晓晖2005:263)即其他各机构及其职官,也对音乐活动的开展,施加了明显的影响。

因此,重视掌握其他职官机构的设置情形,对于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中的现象考察,才会有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认识。

 

4、重视对朝代内部阶段沿革的考察

 

           就断代的音乐机构及乐官制度研究而言,既往许多文论倾向于将一朝一代之机构与职官视为其王朝整体的设置,往往因重视朝代之间的机构及乐官沿革而往往忽略在朝代内部不同时期/阶段之间的变化。言必称“唐代之教坊”,言必称“宋代之太常”,并进而陈述其构成与职能。若作为宏观性的概述,这种笼统的认识是必须而无可厚非的;但若作为对音乐机构或乐官制度的专题性讨论,这一宏观的视角,即需要进行谨慎而及时的调整。由此,在以音乐机构及乐官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断代史研究过程中,关注该机构及乐官的具体时间阶段,区分朝代内部不同时期间所存在的差异,当是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背景要素。

 

          总之,目前有关音乐机构与乐官制度的研究整体上尚处于初起阶段,除上述讨论中所提及的问题外,繁杂淆乱、盘根错节的史料记载也是对研究者的知识面与抽象能力所提出的重大挑战。如包伟民所言:“有一些论题,虽有相当丰富的史料记载,却不易解读,如古代的礼乐制度等,也无法吸引大量研究者。”(包伟民2004:3)其间所提及的史料解读的难度与研究者的匮乏,是从一般历史学界的角度而言,其中相应的音乐专业知识背景的缺失,应是造成上述两种处境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界的学者在充分吸纳前人已取得的开拓性成绩的基础上,发挥后来者的学术累积与学术工具优势,不断推出具有学术深度和理论贡献的学术文论,当是责无旁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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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界也有了许多进展。表现在学术研究方面是研究的问题进一步深入和研究的领域进一步拓展……;在研究方法上,历史唯物主义的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的角度、视野有所改变,新的思想方法不断地涌现出来。”(郑祖襄1998:160)

[②]“唐代的音乐机构,有大乐署、鼓吹署、教妨和梨园四个部门;前两个部门属于政府的太常寺,后两个部门主要是属于宫廷。”(杨荫浏1964:243)

[③] 除前述杨著外,目前注意到这一区别的仅见于如下几种文论:《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唐代的音乐机构,为了适应宫廷燕乐高度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由政府和宫廷管辖两个不同的系统。”(刘再生1989:223)《中国古代音乐史》:“唐代的音乐机构有属于政府机构太常寺管辖下的大乐署、鼓吹署;有属于宫廷管辖的教坊和梨园。”(金文达1994:214)《中国音乐史》:“唐代的音乐机构,建立了由政府管辖和宫廷管辖的两个不同系统。”(臧一冰1999:76)《中国古代音乐教育机构及其历史功用>》:“‘教坊’是唐代从政府管理的音乐机构中分化出来的宫廷燕乐机构。”(孙卫国2001:28)《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教坊原称内教坊,为皇宫内廷的一个乐舞机构,典雅乐,不属于正式政府官编制”、 “太常……辖下太乐、鼓吹二署方为正式政府乐官编制。教坊与梨园属内廷乐,外教坊虽置宫外,实由中官统领。”(黎国韬2004:64~67)等。

[④]“年来观书于东京大学,得随岸边成雄先生习东洋音乐史及比较音乐学等科目。又蒙先生慨借各种资料,俾能陆续完成此稿。”(张世彬1975:序Ⅱ)

[⑤]“翼宿掌天倡的传说在战国已有形成的可能,由此可以推导出乐府可能也形成于战国。”(黎国韬2004:213)

[⑥] 这一问题分别反映在学界不同时期的著述中,如《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乐府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音乐机构,创建于秦朝,大概汉武帝时进行了扩建。”(刘再生1989:126);《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乐府’是封建王朝管理音乐的一个官署,始于秦代。当时少府属官有乐府令及丞。汉承秦制,亦设有乐府。”(夏野1989:41);《中国音乐史略》:“乐府是创始于秦、重建于汉初的音乐机构。”(吴钊、刘东升1993:38); <秦汉乐府刍议>:“国家设置的音乐机构‘乐府’,始建于秦代。这一事实从出土的一枚‘乐府钟’得到证实。”(李咏敏2000:192);《中国古代音乐教育机构及其历史功用》:“秦初宫廷已建立了名为‘乐府’的音乐机构,有出土乐器为证。”(孙卫国2001:27)等等。

[⑦] 除黎国韬外,尚有《关于西周‘大司乐’的人数》一文亦发表了个人看法,维持杨荫浏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的乐舞艺人1463人的观点,而在具体阶层构成上,提出了新见。(曲文静2006:46)

[⑧] 该文是隋唐合论,因此,在某些音乐机构为隋有唐无的时候,作者似有所疏忽,如清商署始设于梁而废置于隋炀帝,故唐时绝无;而作者误释为:“唐代在设太常及下素的太乐、鼓吹、清商诸署等传统音乐机构的同时……”,宜加以注意 。

[⑨]“隋朝统一全国,大业六年亦曾将魏、齐、周各地乐人,均配置于太常寺,在‘关中’设坊集居,惟‘关中’并非宫中,集居乐人亦并不仅限于女乐,故两者当无直接关系。”(岸边成雄1973:33)

[⑩]《中国音乐史》:“大业三年……乐人开始有集体居住的‘教坊’。……如前述隋已有教坊。”(秦序1998:73~80)“我国教坊制度的成立,其渊源可追溯到隋代。”(赵维平2004:74)

[11]“地方府县在唐初已有‘县内音声’,盛唐以后已普遍建立了‘衙前乐’的音乐机构,规模比以前有所扩充。”(吴钊、刘东升1993:107)“除了上述中央乐官制度外,唐代地方上的乐官制度也很有特色。<明皇杂录>称:‘每赐宴设会(中略)府县教坊,大陈山车旱船……。’杜牧《张好好诗序》又云好好‘始以善歌来州府乐籍中’。可见州、县均有专管乐舞的吏员和专职演出的乐人,制度组织相当健全。”(黎国韬20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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